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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規費收費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
第 1 條
本準則依度量衡法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度量衡器營業許可應繳費額如下:
一 製造業、條理業許可執照之核發或因增加度量衡器種類而變更者,每
件申請費新台幣二千二百元、執照費新台幣一千元。
二 證明業許可執照之核發每件申請費新台幣二千二百元、執照費新台幣
一千元。
三 販賣業、輸入業或輸出業許可執照之核發,每件申請費新台幣四百元
、執照費新台幣一千元。
四 許可執照之延展,每件申請費新台幣四百元、執照費新台幣一千元。
五 許可執照之換發、補發或因其他原因而變更者,每件執照費新台幣一
千元。
度量衡器業者,設立分支機構之申請費及許可執照費額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 3 條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費費額包括下列各款:
一 申請費每件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二 證書費每件新台幣三千元。
三 性能試驗費用,由經濟部委託之試驗機構依各種器具實際試驗之工本
費收取之。
第 3-1 條
度量衡器型式系列認證費額,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 不需加測性能測試,依前條第二款規定計收。
二 需加測性能測試,依前條規定計收。
第 3-2 條
同時申請型式認證及型式系列認證,依第三條規定計收。
第 4 條
度器檢定費費額如附表一。
附表一
度器檢定費費額
┌──────────────────┬────────┐
│種 類 │ 每 件 檢 定 費 │
├─────┬────────────┼────────┤
│直尺、摺尺│ │新台幣   四元│
├─────┼────────────┼────────┤
│ │十公尺以下 │新台幣   八元│
│ ├────────────┼────────┤
│捲尺 │超過十公尺至三十公尺以下│新台幣  二十元│
│ ├────────────┼────────┤
│ │超過三十公尺 │新台幣 三十五元│
├─────┼────────────┼────────┤
│汽車里程 │定置檢定 │新台幣 三十五元│
│計費表 ├────────────┼────────┤
│ │輪行檢定或行走檢定 │新台幣  一百元│
└─────┴────────────┴────────┘
第 5 條
衡器檢定費費額如附表二。

附表二
┌───────────┬──────────┬───────┐
│種 類│ 每件檢定費 │備 考│
├──┬────────┼──────────┼───────┤
│架盤│ │新台幣 七元│法碼另計 │
│天平│ │ │ │
├──┼────────┼──────────┼───────┤
│天平│秤量二公斤以下 │新台幣 一百二十元│化學或物理之天│
│ ├────────┼──────────┤平,附帶檢定法│
│ │秤量超過二公斤 │新台幣 二百五十元│碼一組。 │
│ │至三十公斤以下 │ │ │
│ ├────────┼──────────┤ │
│ │秤量超過三十公斤│新台幣 三百五十元│ │
├──┼────────┼──────────┼───────┤
│地秤│秤量一公噸以下 │新台幣 六百元│1 電子式者同。│
│ ├────────┼──────────┤2 申請者自備車│
│ │秤量超過一公噸 │新台幣 一千五百元│ 輛運送標準法│
│ │至十公噸以下 │ │ 碼至檢定處所│
│ ├────────┼──────────┤ 時,按六折收│
│ │秤量超過十公噸 │新台幣  三千六百元│ 費。 │
│ │至三十公噸以下 │ │3 組合式地秤之│
│ ├────────┼──────────┤ 檢定費應以實│
│ │秤量超過三十公噸│新台幣   五千元│ 際檢定量及秤│
│ │至六十公噸以下 │ │ 台計收。 │
│ ├────────┼──────────┤ │
│ │秤量超過六十公噸│新台幣  六千元│ │
├──┼──┬─────┼──────────┼───────┤
│槽秤│秤量│機械式 │新台幣 十八元 │1 附帶檢定增錘│
│、定│一百├─────┼──────────┤ 一組。 │
│量秤│公斤│機械式以光│新台幣 二十二元│2 增加之秤量不│
│、台│以下│電或電子顯│ │ 足一百公斤時│
│秤 │ │示者 │ │ 以一百公斤計│
│ ├──┼─────┼──────────┤ 算。 │
│ │秤量│機械式 │由一百公斤起算,每增│ │
│ │超過│ │一百公斤加新台幣十八│ │
│ │一百│ │元。 │ │
│ │公斤├─────┼──────────┤ │
│ │ │機械式以光│由一百公斤起算,每增│ │
│ │ │電或電子顯│一百公斤加新台幣二十│ │
│ │ │示者 │二元。 │ │
├──┼──┴─────┼──────────┼───────┤
│案秤│秤量十公斤以下 │新台幣     六元│1.附帶檢定增錘│
│ ├────────┼──────────┤ 一組。 │
│ │秤量超過十公斤 │由十公斤起算,每增十│2.增加秤量不足│
│ │ │公斤加新台幣六元。 │ 十公斤時,以│
│ │ │ │ 十公斤計算。│
├──┼────────┼──────────┼───────┤
│桿秤│秤量十公斤以下 │新台幣     二元│附帶檢定秤錘一│
│ ├────────┼──────────┤只。   │
│ │秤量超過十公斤 │新台幣     八元│ │
├──┼────────┼──────────┼───────┤
│自動│秤量十公斤以下 │新台幣    四元│增加秤量不足十│
│指示├────────┼──────────┤公斤時,以十公│
│秤、│秤量超過十公斤 │由十公斤起算,每增十│斤計算。 │
│機械│ │公斤加新台幣四元。 │ │
│式吊│ │ │ │
│秤、│ │ │ │
│彈簧│ │ │ │
│秤 │ │ │ │
├─┬┴───┬────┼──────────┼───────┤
│電│電子秤 (│秤量十公│新台幣    九十元│1.增加秤量不足│
│子│不包括最│斤以下 │ │ 十公斤時,以│
│秤│小分度值├────┼──────────┤ 十公斤計算。│
│ │或感量小│秤量超過│新台幣 一百十元│2.其他全電子式│
│ │於其秤量│十公斤至│ │ 衡器 (地秤除│
│ │萬分之一│三十公斤│ │ 外) 同。 │
│ │之電子計│以下 │ │ │
│ │價秤) ├────┼──────────┤ │
│ │ │秤量超過│由三十公斤起算,每增│ │
│ │ │三十公斤│十公斤加新台幣六元。│ │
│ ├────┼────┼──────────┤ │
│ │電子計價│秤量十公│新台幣  一百七十元│ │
│ │秤 (最小│斤以下 │ │ │
│ │分度值或├────┼──────────┤ │
│ │感量小於│秤量超過│新台幣 二百元│ │
│ │其秤量萬│十公斤至│ │ │
│ │分之一) │三十公斤│ │ │
│ │ │以下 │ │ │
│ │ ├────┼──────────┤ │
│ │ │秤量超過│由三十公斤起算,每增│ │
│ │ │三十公斤│十公斤加新台幣十元。│ │
├─┴┬───┴────┼──────────┼───────┤
│法碼│質量二公斤以下 │新台幣     二元│增加質量不足二│
│ ├────────┼──────────┤公斤時,以二公│
│ │質量超過二公斤 │由二公斤起算,每增二│斤計算。 │
│ │ │公斤加新台幣二元。 │ │
├──┼────────┼──────────┼───────┤
│增錘│實重二公斤以下 │新台幣    二元│增加實重不足二│
│、 ├────────┼──────────┤公斤時,以二公│
│秤錘│實重超過二公斤 │由二公斤起算,每增二│斤計算。 │
│ │ │公斤加新台幣二元。 │ │
└──┴────────┴──────────┴───────┘
第 6 條
溫度計檢定費費額如附表三。
附表三
溫度計檢定費費額
一 玻璃溫度計:
┌────────────────────┬────────┐
│種 類│ 每 件 檢 定 費 │
├───────────┬────────┼────────┤
│ │零度至五十度 │新台幣   四元│
│ ├────────┼────────┤
│最小分度值超過○.五度│零度至一百十度 │新台幣   八元│
│ ├────────┼────────┤
│ │零度至二百五十度│新台幣  十二元│
├───────────┼────────┼────────┤
│ │零度至五十度 │新台幣 八元│
│ ├────────┼────────┤
│最小分度值○.五度以下│零度至一百十度 │新台幣  十五元│
│ ├────────┼────────┤
│ │零度至二百五十度│新台幣 二十五元│
└───────────┴────────┴────────┘
二 金屬溫度計檢定費,依右表加倍計算。
三 體溫計每件檢定費新台幣一.五元。
第 7 條
壓力計檢定費每具新台幣十五元。
第 8 條
刻有分度之金屬製量桶、量槽、油罐車檢定費費額如附表四。
附表四
刻有分度之金屬製量桶、量槽、油罐車檢定費費額
┌───────────────┬──────────────┐
│種 類│每 具 檢 定 費 │
├─┬─────────────┼──────────────┤
│量│全量二十公升以下 │新台幣      一百五十元│
│ ├─────────────┼──────────────┤
│桶│全量超過二十公升至一千公升│新台幣      三百七十元│
│、├─────────────┼──────────────┤
│ │全量超過一千公升至一萬公升│新台幣     一千一百元│
│量├─────────────┼──────────────┤
│ │全量超過一萬公升 │由一萬公升起算,每增一千公升│
│槽│ │,加新台幣一百十元。 │
├─┼─────────────┼──────────────┤
│油│全量五千公升以下 │新台幣      七百五十元│
│ ├─────────────┼──────────────┤
│罐│全量超過五千公升至三萬公升│新台幣      二千三百元│
│ ├─────────────┼──────────────┤
│車│全量超過三萬公升 │新台幣        六千元│
└─┴─────────────┴──────────────┘
第 9 條
氣量計檢定費費額如附表五。
附表五
氣量計檢定費費額
┌─────────────────┬─────────┐
│使用空氣最大流量 (立方公尺/小時) │每 具 檢 定 費│
├─────────────────┼─────────┤
│三以下 │新台幣   十五元│
├─────────────────┼─────────┤
│超過三至五以下 │新台幣   十八元│
├─────────────────┼─────────┤
│超過五至七以下 │新台幣  二十五元│
├─────────────────┼─────────┤
│超過七至十以下 │新台幣  三十五元│
├─────────────────┼─────────┤
│超過十至十五以下 │新台幣  五十五元│
├─────────────────┼─────────┤
│超過十五至三十以下 │新台幣  七十五元│
├─────────────────┼─────────┤
│超過三十至五十以下 │新台幣 一百十五元│
├─────────────────┼─────────┤
│超過五十至九十以下 │新台幣 一百九十元│
├─────────────────┼─────────┤
│超過九十至一百二十以下 │新台幣二百二十五元│
├─────────────────┼─────────┤
│超過一百二十至一百五十以下 │新台幣二百六十五元│
├─────────────────┼─────────┤
│超過一百五十至二百以下 │新台幣   三百元│
├─────────────────┼─────────┤
│超過二百 │新台幣 三百四十元│
└─────────────────┴─────────┘
第 10 條
水量計檢定費費額如附表六。
附表六
水量計檢定費費額
┌────────┬──────────────────┐
│標 稱 口 徑 │ 每 具 檢 定 費 │
├────────┼──────────────────┤
│十五毫公尺以下 │新台幣            十七元│
├────────┼──────────────────┤
│二十毫公尺 │新台幣            五十元│
├────────┼──────────────────┤
│二十五毫公尺 │新台幣           八十五元│
├────────┼──────────────────┤
│四十毫公尺 │新台幣          一百四十元│
├────────┼──────────────────┤
│五十毫公尺 │新台幣            二百元│
├────────┼──────────────────┤
│七十五毫公尺 │新台幣          三百四十元│
├────────┼──────────────────┤
│一百毫公尺 │新台幣          四百八十元│
├────────┼──────────────────┤
│一百二十五毫公尺│新台幣          六百八十元│
├────────┼──────────────────┤
│一百五十毫公尺 │新台幣            九百元│
├────────┼──────────────────┤
│二百毫公尺 │新台幣          一千二百元│
├────────┼──────────────────┤
│二百五十毫公尺 │新台幣          一千五百元│
├────────┼──────────────────┤
│三百毫公尺 │新台幣          一千八百元│
├────────┼──────────────────┤
│超過三百毫公尺 │由三百毫公尺起算,每增五十毫公尺加新│
│ │台幣三百元。 │
└────────┴──────────────────┘
第 11 條
油量計檢定費費額如附表七。
附表七
油量計檢定費費額
┌──────────────────┬──────────┐
│種     類│ │
├─┬──────────┬─────┤ 每 具 檢 定 費 │
│流│口   徑│檢定方式 │ │
│ ├──────────┼─────┼──────────┤
│ │小於三十五毫公尺 │標準量桶 │新台幣  一百十五元│
│量├──────────┼─────┼──────────┤
│ │三十五毫公尺以上一百│標準流量計│新台幣 二百二十五元│
│ │六十毫公尺以下 ├─────┼──────────┤
│式│ │標準量槽 │新台幣  三百四十元│
├─┴──────────┼─────┼──────────┤
│容 量 式│ │新台幣    四十元│
└────────────┴─────┴──────────┘
第 12 條
浮液型牛乳比重計檢定費每支新台幣八元。
第 13 條
電度表檢定費費額如附表八;匹配於電度表之變比器檢定費費額如附表九

附表八
電度表檢定費費額
┌───┬───┬──┬─────┬─────┬─────┐
│電度表│每具檢│區分│單相二線 │單相三線 │其 他│
│種類 │定費 │ │ │ │ │
├─┬─┴───┴──┼─────┼─────┼─────┤
│瓦│三十安培以下 │新台幣六十│新台幣一百│新台幣一百│
│ │ │五元 │零五元 │十五元 │
│時├────────┼─────┼─────┼─────┤
│ │ │新台幣一百│新台幣一百│新台幣一百│
│計│一百安培以下 │元 │七十五元 │九十元 │
├─┴────────┼─────┴─────┴─────┤
│乏 時 計│新台幣 一百九十元│
├──────────┼─────────────────┤
│需量瓦時計 │新台幣 八百元 │
├─┬────────┼─────────────────┤
│電│二‧○級 │新台幣 八百元 │
│子├────────┼─────────────────┤
│式│一‧○級 │新台幣 八百元 │
│電├────────┼─────────────────┤
│度│○‧五級 │新台幣 九百元 │
│表├────────┼─────────────────┤
│ │○‧二級 │新台幣 二千元 │
└─┴────────┴─────────────────┘

附表九
匹配於電度表之變比器檢定費費額
┌──────────────────────┬───────┐
│比流器 │ │
├──┬──┬────┬──────┬────┤ 比 壓 器 │
│絕緣│相數│一二○○│一二○一-三│三○○一│ │
│等級│ │安培以下│○○○安培 │安培以上│ │
├──┼──┼────┼──────┼────┼───────┤
│六○│單相│新台幣二│新台幣四百五│新台幣九│新台幣二百十元│
│○伏│ │百十元 │十元 │百六十元│ │
│特以├──┼────┼──────┼────┼───────┤
│下 │三相│新台幣三│新台幣六百七│新台幣一│新台幣三百十五│
│ │ │百十五元│十五元 │千四百四│元 │
│ │ │ │ │十元 │ │
├──┼──┼────┼──────┼────┼───────┤
│六○│單相│新台幣四│新台幣九百六│新台幣二│新台幣四百五十│
│一伏│ │百五十元│十元 │千一百元│元 │
│特-├──┼────┼──────┼────┼───────┤
│二五│三相│新台幣六│新台幣一千四│新台幣三│新台幣六百七十│
│○○│ │百七十五│百四十元 │千一百五│五元 │
│○伏│ │元 │ │十元 │ │
│特 │ │ │ │ │ │
├──┼──┼────┼──────┼────┼───────┤
│二五│單相│新台幣九│新台幣二千一│新台幣四│新台幣九百六十│
│○○│ │百六十元│百元 │千五百元│元 │
│一伏├──┼────┼──────┼────┼───────┤
│特以│三相│新台幣一│新台幣三千一│新台幣六│新台幣一千四百│
│上 │ │千四百四│百五十元 │千七百五│四十元 │
│ │ │十元 │ │十元 │ │
├──┼──┼────┼──────┼────┼───────┤
│六○│單相│新台幣一│新台幣五百三│新台幣八│ │
│○伏│ │百四十二│十元 │百九十元│ │
│特以│ │元 │ │ │ │
│下貫│ │ │ │ │ │
│穿型│ │ │ │ │ │
├──┴──┴────┴──────┴────┴───────┤
│附註:一 多重定額時,最大定額用本表,其他之定額為本表之二分│
│ 之一。 │
│ 二 多重負擔時,一個負擔用本表,其他之負擔為本表之二分│
│ 之一。 │
└──────────────────────────────┘
第 14 條
液化石油氣流量計檢定費每具新台幣二千元。
第 14-1 條
雷達測速儀檢定費每具五千元。
第 14-2 條
噪音計檢定費每具四千八百元。
第 14-3 條
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費每具八千二百元;呼氣酒精分析儀檢定費每具八千
二百元。
第 14-4 條
稻穀水分計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第 14-5 條
照度計檢定費新品每具新臺幣三千七百元,舊品每具新臺幣三千三百元。
第 14-6 條
車輛排氣分析儀檢定費新品每具新臺幣七千元,舊品每具新臺幣七千一百
元。
第 15 條
度量衡器實施抽樣檢定者,其檢定費依報檢數量應繳檢定費五分之一計收
第 16 條
度量衡器複檢費依檢定費標準繳納之。
第 17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