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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
第 1 條
本準則依標準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準則所定規費包括申請費用及查核費用。
第 3 條
正字標記各項申請費用如下:
一 申請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二 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 補發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四 換發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五 證書英文譯本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六 申請品管評鑑相關費用,依國際標準品質保證制度實施辦法規定。
七 產品檢驗相關費用如下:
(一) 產品檢驗作業規費,依商品檢驗費收費準則規定。
(二) 產品項目及檢驗費額如附表。
第 4 條
正字標記各項查核費用如下:
一 品管追查相關費用,依國際標準品質保證制度實施辦法規定。
二 不定期抽樣之產品檢驗相關費用如下:
(一) 產品檢驗作業規費,依商品檢驗規費收費準則規定。
(二) 產品項目及檢驗費額如附表。
第 5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