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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業主任技術員任用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28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電業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電業主任技術員之任用,悉依本規則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第 3 條
電業除小型者外,應置專任主任技術員一人,主持工程上一切業務,其資
格應符合左列表列規定之一。
第 4 條
小型電業得不置專任主任技術員。但應置專任技術員一人,主持工程上一
切業務,其資格應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機械科畢業或經甲種電匠考驗及格,從事機
電工作一年以上。
二、初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機械科畢業或經乙種電匠考驗及格,從事機
電工作五年以上。
第 5 條
各級電業除置主任技術員外,並應置技術員及助理技術員,助理工程上業
務。
第 6 條
電業任用主任技術員,應造具名冊,載明左列各款所定事項,報請中央主
管機關核准備案:
一、姓名、別號、出生年月日、籍貫、住址、到職日期。
二、學歷:學校名稱、所修學科及畢業年月 (附畢業證書影本)
三、經歷:服務單位名稱、所任職務及服務年限 (附服務證明書或其他有
關證件) 。
四、照片:二寸正面半身照片一張。
第 7 條
凡設有自用發電設備者,其專任或兼任主任技術員及技術員之資格準用本
規則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
第 8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