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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各項規費收費數額如下,每時段以三小時計:
一、館前廣場場地使用費:每時段新臺幣七千元。
二、國際會議廳場地使用費:每時段新臺幣二萬一千元。
三、國際會議廳錄影設備使用費:每時段新臺幣二千元。
四、國際會議廳翻譯設備使用費:每時段新臺幣五千元。
五、第一會議室場地使用費:每時段新臺幣一萬元。
六、第一會議室錄影設備使用費:每時段新臺幣一千元。
七、第二會議室場地使用費:每時段新臺幣五千元。
八、第二會議室錄影設備使用費:每時段新臺幣五百元。
九、數位學習教室(電腦教室)場地使用費:每時段新臺幣六千元。
十、數位學習教室(電腦教室)軟體安裝費:每次新臺幣一千元。
十一、數位影音中心場地使用費:每時段新臺幣三千元。
十二、視聽室場地使用費:每時段新臺幣七千元。
十三、多元學習教室場地使用費:每時段新臺幣五千五百元。
十四、四樓閱覽區展場場地使用費:每時段新臺幣一千元。
十五、五樓閱覽區展場場地使用費:每時段新臺幣一千元。
十六、藝文走廊場地使用費:每二週新臺幣五千元。
十七、推播及戶外 LED 螢幕廣告託播:每月新臺幣二萬元。
十八、研習室(中興分館):每時段新臺幣八百元。
十九、視聽室(中興分館):每時段新臺幣六百元。
二十、文化廣場(精武分館):每時段新臺幣五千元。
二十一、智慧借閱證辦證及補發費:每張新臺幣一百元。
二十二、館藏資料在架預約服務:每本新臺幣一百元。
二十三、通還服務:每本新臺幣三十元。
二十四、館際合作服務費借書服務:每件新臺幣三十元。
二十五、館際合作服務費複印服務:每件新臺幣二十元。
第 3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