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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07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 (以下簡稱離島地區) ,包括澎湖縣、
金門縣 (含烏坵鄉) 與連江縣境內島嶼。
臺東縣蘭嶼鄉、綠島鄉、屏東縣琉球鄉等本島離島地區準用之。
第 3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指離島地區內國民中學及其附設補習學校、高級中等學
校、五年制及二年制專科學校及其附設進修學校之應屆畢業學生。
前項學生申請保送,應分別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 申請保送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者,應於離島地區完成九年
國民義務教育,且設籍離島地區時間至少九年。
二 申請保送大學校院者,應於離島地區接受十二年教育,且設籍離島地
區時間至少十二年。
申請保送設籍時間以戶籍謄本登記為準。
第 4 條
離島地區學生申請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類別如下:
一 國民中學及附設補習學校應屆畢業生,以申請保送縣境內高級中等學
校為限,或得申請保送五年制專科學校。
二 高級中等學校、五年制及二年制專科學校及其附設進修學校應屆畢業
生,得申請保送大學校院。
第 5 條
離島地區所屬縣政府為地方建設需要,應訂定各階段別、類 (科) 別人才
培養保送計畫、保送名額,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分別報請擬保送學校之
該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 6 條
離島地區學生合於本辦法及招生簡章規定者,由就讀學校彙整保送申請表
、保證書、自願書、家長 (或監護人) 同意書、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及歷年
成績單等文件,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轉各擬保送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前項保送名冊,經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後,送請擬保送學校辦理甄試

第 7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受理各離島地區學生申請保送事宜,應設立保送甄試委
員會或納入招生委員會辦理,必要時得設立聯合保送甄試委員會辦理甄試
作業。
辦理招生作業時,應將甄試時間、地點、資格、錄取名額及類科別、成績
計算標準、保送學生權利義務等事項明訂於招生簡章。
第 8 條
離島地區學生申請保送,經甄試未達錄取標準者,保送甄試委員會得不足
額錄取;經公告錄取後,參加其他方式入學者,取消其甄試保送之資格。
第 9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本項保送,其招生名額採外加方式,不占各級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 (系、科) 招生名額。
第 10 條
依本辦法申請保送升學之離島地區學生,依學校規定註冊入學後,不得申
請轉校 (系、科) 。但有特殊情況,報經原保送之地方政府同意者,不在
此限。
第 11 條
依本辦法申請保送升學之離島地區學生,經發現其有假冒戶籍或資格不符
者,應撤銷其保送入學資格。
第 12 條
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符合原保送甄試規定辦理保送者,得適用原保
送甄試規定。
第 13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