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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17 日
第 1 條
為推動國防及軍民通用科技研究發展,辦理軍品生產,提升醫學教育及研
究,提供國軍與民眾醫療及官兵服務,訓練軍事監所受刑人及被告謀生技
能,推展國軍福利及文教,提倡軍人儲蓄等作業,特設置國軍生產及服務
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國防部為管理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受贈收入。
三、接受委託研究、製造、技術移轉及服務收入。
四、提供各項服務、加工、產品銷售及勞務收入。
五、醫療收入。
六、研發特許權收入。
七、教學實習收入。
八、委託經營之租金及權利金收入。
九、相關事業之投資及融資收入。
十、附設營運項目收入。
十一、本基金孳息收入。
十二、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學訓練、實習及研究發展支出。
二、承接委託研究、製造及技術服務支出。
三、各項服務、加工、產品生產、銷售、推銷費用及勞務支出。
四、醫療支出。
五、研發特許權支出。
六、科技成果維護及推廣支出。
七、依規定或核定之提撥補助及獎勵(助)金支出。
八、提撥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九、軍事監所收容人因作業發生傷、病、死亡之慰問金。
十、相關事業之投資及融資支出。
十一、推展官兵文康活動及服務費用。
十二、補助軍人優惠儲蓄存款利息差額支出。
十三、因委託經營所發生之支出。
十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刪除)
第 7 條
(刪除)
第 8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9-1 條
本基金之資金,得與國防部主管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或國軍老舊營舍改
建基金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其作業程序,由國防部另定之。
第 10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2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 13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4 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一條規
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