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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
第 1 條
為促進軍民通用科技發展,辦理軍品生產,提升醫學教育及研究,提供國
軍與民眾醫療及官兵服務,訓練軍事監所受刑人及被告謀生技能,推展國
軍福利及文教,提倡軍人儲蓄等作業,特設置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下設下列七個作業部分,均以國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主管機關:
一 軍民通用科技發展作業部分:提供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事業機構運用
國防科技研發及產製能量,促進軍民通用科技之發展。以本部軍備局
為管理機關。
二 生產作業部分:建立軍事武器裝備生產體系,結合民間企業,發展自
立自主國防工業,提升國軍軍品生產效能及品質,達成企業化經營之
目的。以本部軍備局為管理機關。
三 醫療作業部分:配合政府醫療政策,維護全民健康,辦理各種醫療服
務,結合國防醫學教育及研究,提升醫學技術及品質。以本部軍醫局
為管理機關。
四 服務作業部分:有效運用國軍服務設施,以企業化管理經營,提供國
軍官兵、員工、榮民、後備軍人及眷屬正當休閒環境,安定軍心,提
升戰力。以本部主計局為管理機關。
五 軍事監所作業部分:訓練軍事受刑人及羈押中被告之謀生技能,養成
其勤勞習慣,俾出獄或出所後能適應軍中或社會生活。以本部軍法司
為管理機關。
六 福利及文教作業部分:供應國軍官兵、榮民、眷屬等生活必需品,統
籌福利品及副食品之配銷;宣揚政府政策法令,執行國軍宣教,貫徹
國軍新文藝運動,擴大藝文服務領域。以本部總政治作戰局為管理機
關。
七 軍人儲蓄作業部分:配合政府推展國民儲蓄,善用國軍袍澤節餘資金
,挹注國家建設,並輔助官兵奠定個人經濟基礎,安定軍心。以本部
主計局為管理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 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 受贈收入。
三 接受委託研究、製造、技術移轉及服務收入。
四 提供各項服務、加工、產品銷售及勞務收入。
五 醫療收入。
六 研發特許權收入。
七 教學實習收入。
八 委託經營之租金收入。
九 相關事業之投資及融資收入。
十 附設營運項目收入。
十一 本基金孳息收入。
十二 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 教學訓練、實習及研究發展支出。
二 承接委託研究、製造及技術服務支出。
三 各項服務、加工、產品生產、銷售、推銷費用及勞務支出。
四 醫療支出。
五 研發特許權支出。
六 科技成果維護及推廣支出。
七 依規定或核定之提撥補助及獎勵 (助) 金支出。
八 提撥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九 軍事受刑人及被告因作業發生傷、病、死亡之慰問金。
十 相關事業之投資及融資支出。
十一 推展官兵文康活動及服務費用。
十二 補助軍人優惠儲蓄存款利息差額支出。
十三 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四 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本部副部長兼任之;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表
聘兼之。
第 7 條
本基金項下各作業部分財務收支單獨表達。但其資金得以內部轉撥計價方
式,視需要互相調撥;其作業程序,由本會另定之。
第 8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10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2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 13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