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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低功率射頻電機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9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電信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規費,包括低功率射頻電機之審驗費及證照費。
第 3 條
申請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者,應依低功率射頻電機規費收費基準表(如附
表,以下簡稱收費基準表),向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關(構)繳交審
驗費。
第 4 條
申請審驗之低功率射頻電機屬系列產品者,其審驗費減半收費。但申請低
功率射頻電機符合性聲明證明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系列產品,係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二條有關系列產品
之定義。
第 5 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型式認證證明、審驗合格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遺失、毀
損或證明內登載事項變更,申請補發或換發者,應依收費基準表繳交證照
費。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