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摘要:
(一)場所基本資料:
1.運作人及運作場所基本資料。
2.毒性化學物質基本資料。
3.運作場所內緊急防災應變器材。
4.運作場所全廠(場)配置圖,須包括運作毒性化學物質場所大門、儲存場所入口及使用場所入口處二度分帶座標。
(二)危害預防及應變措施摘要,包括:
1.運作場所之座落位置地圖及廠(場)敏感地區。
2.通報系統、應變任務編組與外界支援方式。
3.防救設施之準備。
4.災害防救訓練、演練及教育宣導。
5.警報之發布。
6.人員搶救及災區隔離。
7.災害防救經費編列。
8.災後剩餘毒性化學物質之處理。
二、危害預防:
(一)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與危害預防管理措施。
(二)事故預防措施。
(三)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防災基本資料表。
(四)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設備及設施,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並須提供災害模擬分析。
(五)災害防救訓練、演練及教育宣導,包含:無預警測試每年至少二次、整體演習每年至少一次。
(六)災害防救經費編列。
三、應變:
(一)緊急應變指揮系統及通報機制。
(二)事故發生時之警報發布方式。
(三)外部支援體系之啟動方式。
(四)災害應變作為,包括:維持阻絕措施、處理設施有效運轉及二次災害防止措施。
(五)人員搶救及災區隔離方式。
(六)環境復原,包括:毒性化學物質之妥適處理及環境污染物之清除處理。
(七)重大災害或事故地區執行緊急疏散作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