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為加強所屬機關研考業務聯繫,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
簡稱經建會)、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分別為一般行政、經
濟建設、科學發展研考業務主管機關,其工作配合聯繫如下:
一、關於年度施政方針之研擬,由研考會商請經建會、國科會就經濟建設
、科學發展有關問題提出意見後辦理。
二、關於重要計畫之審查與執行之管制,由研考會、經建會、國科會就其
業務性質分別負責,並由研考會綜合辦理。
三、關於各機關年度機關考成,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績效評估要點辦
理,並由研考會綜合辦理。
第 3 條
行政院研考業務主管機關,得就其主管業務,分別與有關部、會、行、處
、局、署、院、省政府(以下簡稱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及直轄市政府、縣
(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聯繫,並視需要舉行
業務協調會報,其實施要點另定之。
前項業務協調會報得聯合舉行。
第 4 條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對於施政計畫與預算之編擬修正、執行、檢查、檢討、
考核等事項,於報院時應視其性質以副本分送行政院研考業務主管機關。
第 5 條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及地方政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得視業務需要經常聯繫,
並提供必要資料。
第 6 條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及地方政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應視業務需要與本機關
各業務單位及所屬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經常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