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02 19:29
:::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九條規定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者,應繳納證明書費用每份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