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準則依標準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3 條
正字標記各項申請費用如下:
一 申請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二 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 補發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四 換發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五 證書英文譯本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六 申請品管評鑑相關費用,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十九條規定。
七 產品檢驗相關費用如下:
(一) 產品檢驗作業規費,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七條至第九條規
定。但本準則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 產品項目及檢驗費額如附表。
第 4 條
正字標記各項查核費用如下:
一 品管追查相關費用,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
款至第四款及第二項規定。
二 不定期抽樣之產品檢驗相關費用如下:
(一) 產品檢驗作業規費,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七條至第九條規
定。但本準則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 產品項目及檢驗費額如附表。
第 5 條
依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實施監督試驗時
,廠商應繳付每人每次臨場監督費新臺幣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