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1000497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8、49、50、53 條條文;增訂第 5-1、51-1 條條文;施
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日行政院院臺金字第 1110031265 號令發
布定自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00000345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3、5、19、22、27、35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413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6、23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2315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9、25、35、47~49 條條文;並增訂第 47-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3 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17821 號令修正
公布全文 53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850030185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50 條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行政院(86)台財字第 40498 號令發
布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機車所有人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