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1001077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6、6-1、8~10、15、19、29、32、44~48-1、51-
1 條條文;增訂第 9-1、48-2、51-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07001253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8、13、51-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284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6、8、9、11、13~16、18、29~31、35~41、46、5
1、52~54 條條文;增訂第 6-1、48-1、51-1 條條文;刪除第 27 條
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214000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31 條、第 35 條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
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一
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5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財政部」管轄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32910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57 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