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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許可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自來水法第九十三條之六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籌設及營業許可,應於申請籌設許可時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審查費如經收取,除依規費法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得申請退費者外,不予減免或退還。
申請展延營業許可期限、變更營業許可,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技術員工作證或技工工作證,應繳納證冊費每張(份)新臺幣二百元;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同。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變更致申請換發者,免繳證冊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