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廢
電子遊戲機分類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電子遊戲機之分類如下:
一、益智類。
二、鋼珠類 (柏青哥) 。
三、娛樂類。
第 3 條
電子遊戲機依據畫面之暴露、暴力、血腥、恐怖程度及操作結果分類如下
:
一、暴露程度
(一) 益智類:內容中無任何暴露畫面,且無任何渲染妨害風化者屬之。
(二) 娛樂類及鋼珠類:內容中有暴露畫面,但不涉及妨害風化者屬之。
二、暴力、血腥或恐怖程度
(一) 益智類:內容中無任何過激暴力、血腥或恐怖者屬之。
(二) 娛樂類及鋼珠類:內容中涉及暴力、血腥或恐怖者屬之。
三、操作結果
(一) 益智類:其操作結果所得之分數僅得作為兌換獎品之憑證,不得作
為轉押注使用者屬之。
(二) 鋼珠類:操縱鋼珠發射以產生鋼珠者屬之。
(三) 娛樂類:其操作結果具射倖性,且所得之分數得作為兌換獎品之憑
證或作為轉押注使用者屬之。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