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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公告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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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填製「公益彩券盈餘分配辦理社會福利事業情形季報表」(以下簡稱季報表),送由主管機關彙整公布於所屬國庫署之網站。
前項季報表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按社會保險、福利服務、社會救助、國民就業、醫療保健填列運用明細項目;其中福利服務分為兒童及少年福利、婦女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者福利及其他福利等五項。
第 3 條
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對於季報表所填列之預算數,應說明社會福利財源中運用公益彩券盈餘之比率,如有辦理追加、減預算時,應於季報表加註說明。
第 4 條
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對於公益彩券盈餘實際分配數超過預算數之情形,應於季報表中說明處理方式。當季如有累計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待運用數,亦應詳填尚未執行之原因。
第 5 條
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每季結束後三十日內,將季報表以網際網路方式公布,並與各該地方政府網站首頁連結;如有運用公益彩券盈餘補助民間團體,其補助明細亦應一併於網際網路公布。
前項季報表於網際網路公布期間,自當年度公布第四季季報表之日起算,不得少於三年。
第 6 條
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於網際網路公布之季報表如有錯誤,應即自行更正,並將正確之季報表函送主管機關辦理更正。
第 7 條
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每年應公開說明公益彩券盈餘運用執行情形及成效。
第 8 條
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名單。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