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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蘇友好同盟條約)關於此次共同對日作戰蘇聯軍隊進入中國東三省後蘇聯軍總司令與中國行政當局關係之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34 年 08 月 14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42 年 02 月 25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中華民國政府全權代表王世杰與蘇維埃社 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政府全權代表莫洛托夫於莫斯科簽訂;並於三十四年 八月二十四日生效,四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宣告廢止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為願
使中蘇此次共同對日作戰蘇聯軍隊進入中國東三省後,蘇聯軍總司令與中
國行政當局之關係符合兩國間現存之友誼精神與同盟關係起見,議定各條
如左:
一 蘇聯軍隊因軍事行動之結果進入中國東三省後,有關作戰一切事務之
最高權力與責任,在作戰地帶於作戰所需之時內,屬於蘇聯軍總司令

二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派代表一人及助理人員若干人,在業已收復之領土
執行左列任務:
甲 在敵人業已肅清之區域,依照中國法律設立行政機構並指揮之。
乙 協助在已收復領土內樹立中國軍隊包括正規軍及非正規軍與蘇聯
軍隊間之合作。
丙 保證中國行政機構與蘇聯軍總司令之積極合作,並依據蘇聯軍總
司令之需要及願望,待予地方當局指示,俾得有此效果。
三 為保證蘇聯軍總司令與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代表間之連繫,中華民國國
民政府派中國軍事代表團駐於蘇聯軍總司令部。
四 在蘇聯軍總司令最高權力下之地帶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在收復區域
之行政機構,應經由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代表與蘇聯軍總司令保持聯繫

五 一俟收復區域任何地方停止為直接軍事行動之地帶時,中華民國國民
政府即擔負管理公務之全權,並經由其軍事及民政機關給予蘇聯軍總
司令一切協助及支持。
六 所有在中國領土內屬於蘇聯軍隊之人員,均歸蘇聯軍總司令管轄;所
有中國籍人民,不論軍民均歸中國管轄。此項管轄權並包括中國領土
內之人民對蘇聯軍隊犯罪過之案件。此項案件如發生於軍事行動地帶
內時,則屬例外,應歸蘇聯軍總司令管轄。遇有爭執之案件,由蘇聯
軍總司令與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代表協議解決之。
七 關於蘇聯軍隊進入中國東三省後之財政事項,應另定協定。
八 本協定於本日所簽訂之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批准時,立即發生效力。
本協定用中俄文各繕成二份,中俄文有同等效力。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訂於莫斯科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全權代表
王世杰 (簽字)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全權代表
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團
莫洛托夫 (簽字)

附件 紀錄
斯大林統帥與宋院長子文在一九四五年七月十一日第五次會談時曾討論蘇
聯參加對日本作戰後其軍隊由中國領土撤退之問題。
斯大林統帥不願在蘇聯軍隊進入東三省之協定內,加入在日本戰敗後三個
月內將蘇聯軍隊撤退一節,但斯大林統帥聲明在日本投降以後,蘇聯軍隊
當於三星期內開始撤退。
宋院長詢及撤退完畢需要若干時間。斯大林統帥謂彼意撤軍可於不超過兩
個月之期間內完竣。
宋院長繼詢是否確在三個月以內撤完。斯大林統帥最多三個月足為完成撤
退之期。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
八月十四日
西曆一九四五年

王世杰 (簽字)

莫洛托夫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