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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友好同盟條約)關於大連之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34 年 08 月 14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42 年 02 月 25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中華民國政府全權代表王世杰與蘇維埃社 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政府全權代表莫洛托夫於莫斯科簽訂;並於三十四年 八月二十四日生效;四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宣告廢止

 
茲以中華民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既已簽訂友好同盟條約,蘇維
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業已保證尊重中國管轄中國東三省全部之主權視其
為中國之一不可分離部分,為保證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對大連為其
貨物進出口之利益獲得保障起見,中華民國同意:
一 宣布大連為一自由港,對各國貿易及航運一律開放。
二 中國政府同意依照另訂之協定,在該自由港指定碼頭及倉庫租與蘇聯

三 大連之行政權屬於中國。
港口主任由中國長春鐵路局局長在蘇籍人員中遴選於徵得大連市長同
意後派充之,港口副主任應照上開手續在華籍人員中遴選派充之。
四 大連在平時不包括在基於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旅順協定所定之海軍
根據地章程效用範圍之內,僅於對日作戰時受該區域所設定之軍事統
制。
五 由國外進入該自由港經中國長春鐵路直運蘇聯領土之貨物,與由蘇聯
領土經上開鐵路運經該自由港出口之貨物或由蘇聯運入為該港港口設
備所需之器材,均免除關稅。以上貨物均應用加封車輛運輸。
由該自由港進入中國其他各地之貨物,應繳納中國進口稅,由中國其
他各地運出至該自由港之貨物在中國繼續征收出口稅期間,應繳納出
口稅。
六 本協定期限定為三十年。
七 本協定自批准之日生效。
兩全權代表將本協定簽字蓋章,以昭信守。本協定中俄文各繕二份,中文
、俄文有同等效力。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訂於莫斯科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全權代表
王世杰 (簽字)

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全權代表
莫洛托夫 (簽字)

附件
關於大連協定之議定書
(一) 中國政府為應蘇方之提請,以所有港口工事及設備之一半無償租與
蘇方,租期定為三十年,其餘一半港口工事及設備由中國留用。港
口之擴展或重建,應由中國與蘇聯同意為之。
(二) 茲同意中國長春鐵路由大連通往瀋陽在旅順口海軍根據地區域以內
各段,應不受該區域內所設定之任何軍事監督或管制。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全權代表
王世杰 (簽字)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全權代表
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團
莫洛托夫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