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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
簽訂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04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簽署;並自雙方簽署之日起四十日內(即 十二月十三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行政院第 3117 次會議予以核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 0970092639D 號函予 以核定;並送請立法院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 0970092639C 號函送 立法院備查

 
為增進海峽兩岸食品安全溝通與互信,保障兩岸人民安全與健康,財團法
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食品安全事宜,經平等協商
,達成協議如下:
一、訊息(信息)通報
雙方同意相互通報涉及兩岸貿易的食品安全訊息(信息),並就涉及
影響兩岸民眾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訊息(信息)及突發事件,進行即
時通報,提供完整訊息(信息)。
針對前項查詢請求,應迅速回應並提供必要協助。
二、協處機制
雙方同意建立兩岸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協處機制,採取下列措施妥善處
理:
(一)緊急磋商、交換相關訊息(信息);
(二)暫停生產、輸出相關產品;
(三)即時下架、召回相關產品;
(四)提供實地瞭解便利;
(五)核實發布訊息(信息),並相互通報;
(六)提供事件原因分析及改善計畫;
(七)督促責任人妥善處理糾紛,並就確保受害人權益給予積極協助;
(八)雙方即時相互通報有關責任查處情況。
三、業務交流
雙方同意建立兩岸業務主管部門專家定期會商及互訪制度,就雙方食
品安全制度規範、檢驗技術及監管措施進行業務交流及訊息(信息)
交換。
四、文書格式
雙方訊息(信息)通報、查詢及業務聯繫,使用雙方商定的文書格式

五、聯繫主體
(一)本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食品安全等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
互聯繫實施。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聯繫實施。
(二)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
協會聯繫。
六、協議履行及變更
  雙方應遵守協議。
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七、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八、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九、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七日後生效。
本協議於十一月四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董事長 江丙坤 會長 陳雲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