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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醫師指定辦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81 年 03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優生保健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具有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資格之醫師,為得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之指定醫師。
施行人工流產手術之醫師,應具左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婦產科專科醫師證書者。
二、依法登記執業科別為婦產科者。
施行結紮手術之醫師,應具左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婦產科、外科或泌尿科專科醫師證書者。
二、依法登記執業科別為婦產科、外科或泌尿科者。
依本辦法規定得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之指定醫師,對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者,應於手術前及手術後,給予適當之諮詢服務。
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依醫師法或醫療法醫師執業之有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領有優生保健醫師證書者,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其所領優生保健醫師證書遺失或損壞時,停止補發或換發。
前項領有優生保健醫師證書之醫師,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註銷其優生保健醫師證書:
一、停業或歇業者。
二、受停業或撤銷執業執照處分者。
三、所領證書為施行人工流產手術優生保健醫師證書,而執業科別變更登記為婦產科以外者。
四、所領證書為施行輸精卵管結紮手術優生保健醫師證書,而執業科別變更登記為婦產科、外科或泌尿科以外者。
因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原因被註銷優生保健醫師證書者,如其具有第三條第一款或第四條第一款資格,或前項各款註銷之原因消滅後,其具有第三條或第四條資格者,仍得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