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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場業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電子遊戲場業之每一營業場所為一投保單位,由所屬營利事業主體分別予
以投保。
依本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保險費率由業者自行洽保險業訂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