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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活動中心住宿設施管理及安全維護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本辦法所稱青年活動中心住宿設施(以下簡稱本設施),指中國青年救國
團所轄青年活動中心及學苑設置之住宿設施。
本設施經營非以營利為目的,提供下列特定對象住宿:
一、持有在學證明文件之學生。
二、年齡未滿四十歲之社會青年。
三、參加由政府機關、學校、非營利法人辦理有關公益、教育、服務、學
習、健康及文化等活動之人員。
四、持有中國青年救國團發給證明文件之員工及志工。
五、第一款學生或第二款社會青年,隨同之師長及親屬;其人數以不超過
四人為原則。
中國青年救國團就本設施應依建築法、消防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下列
事項:
一、定期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公共安
全及消防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並定期實施消防安全演練及設備檢查

二、重大災害發生後,辦理緊急檢查,其有損壞者,應立即維護補強。
三、建築物之修繕維護、修繕保養及環境清潔維護等作業。進行建築物及
各項設施之修繕維護作業,其使用之方法及材料,應符合相關法規規
定之標準及進行施作。
四、高壓電力設備、升降設備及熱水鍋爐之操作,應委由專業機構或人員
維護管理。
五、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應依飲用水管理條例規定定期維護、
檢驗水質及記錄;另蓄水池及水塔應定期清潔維護。
六、提供餐飲服務,其相關服務人員、場地及設施管理,應依食品衛生相
關法規規定辦理。
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火險、第三人責任險等產物保險;其投保對象
、投保範圍及最低投保金額應符合相關法規規定。
八、定期進行安全檢測並作成紀錄備查。
九、裝設之衛生設備數量,在不影響建築安全結構原則下,應符合性別平
等及相關安全規定。
本部應定期或不定期就本設施安全維護及管理等相關事項進行查核,作成
紀錄備查,並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中國青年救國團就本設施應依本辦法另訂定管理及安全維護規定;其安全
維護事項應包括緊急應變事故處理、防災救難任務編組等相關事宜,並報
本部核定。
中國青年救國團應就本設施之從業人員定期辦理性別主流化、消防安全、
緊急事故演練等培訓課程,並報本部備查。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