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附檔:
附表 訴願文書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PDF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訴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或原行政處分機關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者,每二小時收取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重製或複製前條之文書資料,依訴願文書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但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受理訴願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訴願文書者,不收取本項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受理訴願機關無相關設備可供重製或複製時,以現有設備製作提供之。
重製或複製前條之文書資料,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第 4 條
第三人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者,其收費標準,依前二條規定。
第 5 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