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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歲費公費支給暫行條例 EN
修正日期: 民國 38 年 01 月 1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給與福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之歲費,定為九千六百元,按月按現行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準,折合金圓支給。
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之公費,定為每月八百元,按現行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準,折合金圓支給。
立法院院長,監察院院長,除照支委員歲費外,月支公費二千元,按現行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準,折合金圓支給。
立法院副院長、監察院副院長,除照支委員歲費外,月支公費一千元,按現行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準,折合金圓支給。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