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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大陸工作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1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通用法規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對大陸事務具有特殊貢獻之人士,頒給大陸工作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本獎章:
一、研訂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政策或推動及執行相關業務,具有特殊貢獻者。
二、處理或推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各項交流,對維護國家立場、安全、利益及民眾福祉,具有貢獻者。
三、服務於政府機關(構)辦理大陸事務或大陸事務民間團體,滿五年以上,表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四、其他對大陸事務具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者。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卓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種以上之獎章。但頒給外國人者,得不受頒給等次限制。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會及各機關循行政程序推薦;頒給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者,由本會或相關機關(構)、民間團體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大陸工作專業獎章事實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會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經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本獎章之受獎人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者,由本會送請銓敘部審查登記。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 條
頒給本獎章,應附證書,頒給外國人者,並附譯本。獎章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