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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用一氧化二氮衛生標準 EN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一氧化二氮英文化學名稱為 nitrous oxide、dinitrogen monoxide 及 nitrogen oxide,分子式為 N2O,分子量為 44.01。
食品用一氧化二氮應符合下列標準:
┌────────┬─────────────────────┐
│項 目│標 準│
├────────┼─────────────────────┤
│純度 │97%(v/v)以上 │
├────────┼─────────────────────┤
│性狀 │無色、無味氣體 │
├────────┼─────────────────────┤
│溶解度 │本品 1 體積可溶於 1.5 體積水中(20℃,76│
│ │0 mm Hg) │
├────────┼─────────────────────┤
│火燄試驗 │本品與燒紅的木頭碎片接觸,則產生火焰。此試│
│ │驗可與氮氣區別。 │
├────────┼─────────────────────┤
│焦五倍子酸 │本品 100 mL 收集至頂端裝置開關之 100 mL 管│
│(pyrogallol)試│子中,打開開關,迅速加入新鮮製備之焦五倍子│
│驗 │酸水溶液(焦五倍子酸 500 mg 溶於水 2mL)及│
│ │新鮮製備之氫氧化鉀水溶液(氫氧化鉀 12 g 溶│
│ │於水 8mL)後,立刻關閉開關並混合,則氣體應│
│ │不被吸收且溶液不得呈現褐色。此試驗可與氧氣│
│ │區別。 │
├────────┼─────────────────────┤
│一氧化碳含量 │10μL/L 以下 │
├────────┼─────────────────────┤
│一氧化氮及二氧化│5μL/L以下 │
│氮含量總合 │ │
├────────┼─────────────────────┤
│鹵素(halogens)│5μL/L以下 │
│及硫化氫含量總合│ │
├────────┼─────────────────────┤
│砷化氫(arsine)│透過頂端為半圓形多孔性(孔隙率 100)氣體分│
│及磷化氫(phosp-│散頭之玻璃管(其中塞有醋酸鉛試液棉花),將│
│hine) │本品 10.0 L 以每分鐘 1.0 L 速度,導入內部│
│ │直徑 2.5 公分裝有新鮮製備 5 mL Silver DDC│
│ │/Quinoline 試液之試管中,該半圓形布氣頭儘│
│ │量接近試管底部,則該試液應不得變色。 │
│ │Silver DDC/Quinoline 試液製備:將粉狀硝酸│
│ │銀 50mg 溶於 100 mL 奎林(quinoline),並加│
│ │入 0.2 g silver diethyldithiocarbamate。本│
│ │試劑需新鮮製備。 │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