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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美術館資料中心閱覽證收費標準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向本館資料中心申請閱覽證,應依本標準繳納閱覽證費新臺幣五十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