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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EN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科技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科
學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科學研究發展業務之策劃或推動,具有卓著貢獻。
二、對科學業務提供創新意見或革新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卓著效益。
三、執行科技業務,對重大災害之防治及處理,具有重大貢獻。
四、對科技公益服務績效,具有重大貢獻。
五、其他對科學行政有重大貢獻,足資表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本獎章採襟綬;同一事蹟已依獎章條例授予獎章者,不再頒給。
前項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頒給本獎章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二;頒給外國人之英文證書,格式
如附表三。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 條
本獎章由本會主動頒給,並得接受推薦。
本會人員,由服務單位推薦,本會所屬機關人員,由其服務機關推薦。
前項以外人員,得由有關之機關(構)或團體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科學專業獎章資料表,格式如附表四,並檢附有
關證明文件。
推薦機關、單位、團體對於請頒事實,應嚴格認定,加註具體考評。
本獎章之頒給,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經本會主任委員核定
,公開頒給之。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副主任委員一人
擔任召集委員,邀集專家、學者及本會相關主管組成之。審查小組開會時
,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必要時
,審查委員得前往實地查核。
符合請頒本獎章人員,得於身故一年內追頒之,由該受獎人之配偶或依民
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之。
請頒本獎章案件核定前,原推薦之機關、單位、團體,如發現符合請頒本
獎章人員有足以影響本獎章請頒之事蹟或貢獻之情事,應即通知本會,必
要時,並得撤回推薦。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