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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EN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3 月 02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為促進國家科學發展並配合經濟建設需要,特設精
密儀器發展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
本中心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精密儀器之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精密儀器之製造、修護事項。
三、關於精密儀器之調查、聯繫、供應、專業訓練事項。
四、其他有關精密儀器之交辦事項。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本中心業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並置副主任一
人,襄助主任處理本中心業務。
本中心設左列各組、室,分掌第二條所列職掌及行政管理事項;各組並得
分課辦事,課長職務以資深之工程師派兼之。
一、研究發展組。
二、製造修護組。
三、技術服務組。
四、秘書室。
本中心置組長、副組長、室主任、秘書、課長、工程師、副工程師、助理
工程師、技術員、組員、辦事員、書記。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中心人員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編制表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主任 │簡任 │一 │ │
├─────┼─────┼─────┼────────────┤
│副主任 │簡任 │一 │ │
├─────┼─────┼─────┼────────────┤
│組長 │簡任 │三 │ │
├─────┼─────┼─────┼────────────┤
│副組長 │薦任至簡任│三 │ │
├─────┼─────┼─────┼────────────┤
│室主任 │薦任 │一 │ │
├─────┼─────┼─────┼────────────┤
│秘書 │薦任 │一 │ │
├─────┼─────┼─────┼────────────┤
│課長 │薦任 │二 (一○) │兼任人員由工程師兼任。 │
├─────┼─────┼─────┼────────────┤
│工程師 │薦任 │六–一○ │內三人得列薦任。 │
├─────┼─────┼─────┼────────────┤
│副工程師 │薦任 │四–五 │ │
├─────┼─────┼─────┼────────────┤
│助理工程師│委任或薦任│八–一○ │ │
├─────┼─────┼─────┼────────────┤
│技術員 │委任或薦任│八–一○ │ │
├─────┼─────┼─────┼────────────┤
│組員 │委任或薦任│四–五 │ │
├─────┼─────┼─────┼────────────┤
│辦事員 │委任 │一 │ │
├─────┼─────┼─────┼────────────┤
│書記 │委任 │四 │ │
├─┬───┼─────┼─────┼────────────┤
│人│主任 │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
│事│ │ │ │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室│ │ │ │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八│
│ │ │ │ │職等」辦理。 │
│ ├───┼─────┼─────┼────────────┤
│ │助理員│委任 │一 │ │
├─┼───┼─────┼─────┼────────────┤
│會│會計主│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
│計│任 │ │ │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室│ │ │ │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八│
│ │ │ │ │職等」辦理。 │
│ ├───┼─────┼─────┼────────────┤
│ │助理員│委任 │一 │得列薦任 (係由本職稱與人│
│ │ │ │ │事室助理員一人合併計給) │
│ │ │ │ │。 │
├─┴───┼─────┼─────┼────────────┤
│合 計│ │五一–六一│ │
│ │ │ (一○) │ │
└─────┴─────┴─────┴────────────┘
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現職雇員四人仍以原職稱留用,俟出缺後改置書記。
本中心為研究發展特殊精密儀器,經核定後,得聘用研究員、副研究員及
助理研究員。
本中心應業務需要得聘請各專業工作小組委員若干人,任期一年,連聘得
連任,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由編制員額內調用。
本中心應業務需要,經核准後,得僱用技術士。
本中心辦事細則,另訂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