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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設立標準 EN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26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專科學校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專科學校之籌設,由教育部依國家教育政策,並審酌全國各地情形核定之
;其籌設計畫,國立專科學校由教育部擬訂;直轄市立專科學校,由直轄
市政府擬訂;私立專科學校,由創辦人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擬訂。
前項籌設計畫,應符合環境影響評估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等相關法令之規
定。
專科學校之設立標準如下:
一、校地:
(一) 學校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四公頃。但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
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並備有長期租賃契約及教學使用計
畫,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得酌減該公共
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其酌減面積不得超過校地面積之
五分之一。
(二) 農業專科學校應另有五公頃以上之實習農場用地。
二、校舍:
(一) 應有足夠之教學、實習及特別教室或場所,與學校行政、學生活動
所需之校舍及運動場地。
(二) 新設學校核准設立時,校舍建築應完成總樓地板面積至少達六千平
方公尺,並於第二學年開學前完成校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至少達一
萬平方公尺。校舍建築需取得使用執照,方得列入計算。
(三) 校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應依下列類型,按每名學生所需校舍樓地
板面積標準計算之:
┌───┬──────────────────────┐
│類型 │每名學生所需校舍樓地板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
├───┼──────────────────────┤
│商業類│十 │
│護理類│ │
│語言類│ │
├───┼──────────────────────┤
│醫技類│十二 │
│藥學類│ │
│家政類│ │
│藝術類│ │
│體育類│ │
├───┼──────────────────────┤
│工業類│十四 │
│農業類│ │
│海事類│ │
└───┴──────────────────────┘
三、設備:
(一) 應針對各類專科學校之特殊性質及各種課程之實際需要,備置足夠
之教學、輔助設備及實習場所。
(二) 應設有圖書館,並具有學術、校園網路連線及圖書業務自動化設施
及功能,學校於招生前應有三萬冊 (件) 之圖書藏量,設立後三年
內應達到基本圖書量六萬冊 (件) 以上,每科專業期刊至少應有十
五種,所具有之圖書應注重一般及專業需求,質量並重。
四、師資:
(一) 全校專任教師生師比應在四十以下,且日間部生師比應在二十五以
下。
(二) 全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占全校應有實際專任講師以上教師人
數之比率,應達百分之十五以上。
(三) 專任教師之計算方式如下:
1.專任教師指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規定之教授、副教授、助理
教授、講師資格者。
2.兼任教師每週授課達二小時以上得以四名折算一名專任。但以兼
任折算為專任之教師數,不得超過實際專任教師數之三分之一。
五、設校經費及基金:私立專科學校申請立案時,其設校經費及基金應符
合下列規定:
(一) 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 (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 及維
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且應具募款能力。
(二) 配合學校籌設計畫規劃未來五年內所需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
各類經費支出,預計籌募之經費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 應籌足設校基金新臺幣一億元,存入銀行專戶。
專科學校設立後,前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列條件之達成情形,教
育部得作為核定下一年度設科、招生人數、學雜費調整及獎補助費之參據
教育部為審核專科學校之設立,得組成專科學校設立審議委員會辦理之。
本標準施行前已依規定設立之學校,得依原有之規模繼續招生。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