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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EN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科技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為辦理中部科學工業園區業務,特設中部科學工業
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發展政策、策略、研考業務與相關措施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二、園區資訊業務之規劃與管理、資訊化之推動、應用與整合、資訊系統
設計、訓練及諮詢服務事項。
三、園區科技研究創新與發展之推動、科技人才培訓及人力資源之獲得、
調節事項。
四、園區投資引進、廠商科技能力與產品性能之評估、通用技術服務設施
、外匯與貿易業務、產品檢驗發證、產地證明之簽發及產品市場之調
查事項。
五、園區工商團體之業務督導、事業設立、營運之輔導與財務稽查、工商
登記證照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籍、僑居國外人員聘僱之許可與
管理、儲運與保稅倉庫之經營管理、輔導、預防走私及安全防護事項

六、園區勞資關係、勞工安全衛生、勞動檢查及環境保護相關業務之規劃
管理事項。
七、園區土地之編定與徵收、廠房、住宅之租賃與其他公有財產之管理、
收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與建築管理及景觀規劃、管理事項。
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各項公共設施之建設、維護、廠房與住宅之興建及
工業用電證明之核發事項。
九、其他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授權本局辦理事項。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