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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 EN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條例依國防部組織法第七條規定制定之。
國防部軍備局 (以下簡稱本局) 承國防部部長之命,主管國軍軍備整備事
項。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軍備整備計畫、技術規格與標準及特種基金之規劃、審定、管理事項

二、推動國防科技產業、軍民通用科技發展與軍品生產、行銷、服務及委
託經營之規劃、管理、督導事項。
三、採購政策、制度、計畫之規劃、督導及管理事項。
四、武器裝備獲得與整體後勤之規劃及管理事項。
五、國防工程、設施與經管不動產之規劃、構建、督導及管理事項。
六、軍備整備管理資訊整體發展之規劃、運用及督導事項。
七、人才經管培育與一般行政業務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八、其他軍備整備事項。
本局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計畫評估處。
二、科技產業處。
三、採購管理處。
四、獲得管理處。
五、工程營產處。
六、管理資訊室。
七、綜合事務室。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
位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單位。
本局為執行軍備整備事項,得設研究發展機構、執行機構及訓練機構;其
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國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部隊使用之公有不動產,以本局為管理機關。
本局為發展國防科技工業,得經國防部報請行政院核准,投資生產事業及
其他事業。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二人,一人職務
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一人中將。
本局置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上校;主任
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上校;副處長六人至八
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副主任二人至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
等或上校;專門委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
上校;科長十六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上校;秘書三人,
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上校、中校;技正三十七人至五十九人
,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中校,其中十六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
校;編纂三十四人至五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
其中十四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稽核三十四人至五十六人,
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其中十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
職等或上校;專員二十四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或中校、少校;技士二十二人至三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少校、上尉;科員二十八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列委任
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少校、上尉;辦事員四人至十人,
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上尉、中尉、少尉;書記二人至六人,
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或士官。
本局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少將或上校,依法辦理本局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
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
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第八條及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聘請顧問及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國防部核定發布。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