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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法關於中越關係之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35 年 02 月 2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35 年 06 月 08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法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王世杰與法蘭西共 和國臨時政府駐中華民國大使梅理靄於重慶簽訂;並於三十五年二月二 十八日暫行生效;三十五年六月八日互換批准書生效

 
中國政府與法國政府為增進固有之友誼,同時為依照民國三十四年 (一九
四五年) 三月十三日中法換文之規定恢復並發展越南與中國之經濟關係,
決定締結本協定,並各派全權代表如左: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特派:
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王世杰博士;
法蘭西共和國臨時政府主席特派:
法蘭西駐中華民國特命全權大使梅理靄先生;
兩全權代表各將所奉全權證書互相校閱,均屬妥善,議訂條款如左:
第一部 居留條件
第一條 中國人民應繼續享有其歷來在越南享有之各種權利特權及豁免;
主要者如關於出入境納稅制度,取得與置有城鄉不動產,採用商
業簿記之文字,設立小學及中學,從事農業漁業,內河與沿海航
行及其他自由職業。
第二條 關於旅行居住及經營商工礦企業及取得與置有不動產,中國人民
在越南應享有不得遜於最惠國人民所享有之待遇。
第三條 依照第一條對於居留越南之中國人民所徵之稅,尤以身份稅,不
得重於越南人民所納之稅。
第四條 在越南之中國人民,關於法律手續及司法事件之處理,應享有與
法國人民同樣之待遇。
第二部 國際通運
第一條 法國政府在海防港保留一特定區域,包括必要之倉庫場所,如有
可能並包括碼頭以備來自或輸入中國領土貨物之自由通運,此項
特定區域內之有關稅關事項,由中國稅關管理,其他事項尤其有
關公共安全與衛生,仍歸法國行政管轄。
第二條 來自或輸入中國領土之貨物取道東京鐵路者,自中越邊界至為中
國國際通運在海防港保留之特定區域,應免納關稅通過。該項貨
物用列車載運,於起運時,由中國稅關當局予以鉛封。
第三條 來自或輸入中國領土之貨物通過越南鐵路者應免除一切過境稅捐

第三部 中越商業
中國與越南之貿易,將來根據最惠國待遇,另以商約規定之。
第四部 滇越鐵路
第一條 一九零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所訂中法關於滇越鐵路之協定,自本協
定簽字之日起廢止之。
第二條 滇越鐵路在中國境內昆明至河口一段之所有權及其材料暨設備,
照其現狀移交於中國政府,由其提前贖回。
第三條 中國政府因提前贖回應補償之款額,由法國政府予以墊付,其款
額由中法混合委員會決定之。法國政府衹能就中國政府因一九四
零年六月由於日本之干涉而致滇越鐵路停運,海防港封鎖,中國
政府及商民所受物資損失之賠償要求向日本取得之賠償可能支付
數額內獲得此項款額之償還。
本協定用中文、法文各繕兩份,中文法文有同等效力。自簽字之日起暫行
生效,但仍應儘速予以批准。本協定之批准書在重慶或南京互換。
上開全權代表爰於本協定簽字蓋印,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即西曆一九四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訂於重慶

王世杰 (簽字)
梅理靄 (簽字)

中法關於中越關係之協定附件換文
(甲) 法國大使致王部長照會
逕啟者:關於本日中法簽訂關於中越關係之協定第四部,本大使敬
以法國政府名義向
閣下為下列之聲明:
法國政府擬於最近將來向中國政府提出一改進中越間鐵路交通之計
劃,法國政府並特別提出,中國政府為中國境內昆明至河口段之滇
越鐵路所有人,如果決定允予法國方面參加經營該段之中國公司,
則法國政府亦將比例給予中國方面參加經營該路在越南境內老街至
海段之法國公司。相應照請
查照為荷。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重表敬意。此致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長王世杰博士閣下
一九四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梅理靄 (簽字)
(乙) 王部長覆法國大使照會
逕啟者:接准
貴大使本日照會內開:
「關於本日中法簽訂關於中越關係之協定第四部,本大使敬以法國
政府名義向閣下為下列之聲明:法國政府擬於最近將來向中國政府
提出一改進中越間鐵路交通之計劃,法國政府並特別提出,中國政
府為中國境內昆明至河口段之滇越鐵路所有人,如果決定允予法國
方面參加經營該段之中國公司,則法國政府亦將比例給予中國方面
參加經營該路在越南境內老街至海防段之法國公司。相應照請查照
」等由;
本部長對於以上聲明業經閱悉備案,敬以中國政府名義通知
閣下。即請
查照為荷。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表敬意
此致
法蘭西共和國駐中華民國特命全權大使梅理靄閣下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王世杰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