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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洋放流管線放流水標準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廢(污)水以海洋放流管線(以下簡稱海放管)排放於海洋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海放管排放廢(污)水於海洋者,應符合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限值。
本標準各項目限值,除氫離子濃度指數為一範圍且無單位外,均為最大限值,其單位如下:
一、大腸桿菌群:每一百毫升水樣在濾膜上所產生之菌落數(CFU/一○○mL)。
二、水溫:攝氏度(℃)。
三、其餘各項目:毫克/公升(mg/L)。
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