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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園區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下水道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下列物質禁止排入下水道:
一、汽油、苯、揮發性油類、溶劑、燃料油或其他任何可能引發燃燒或爆炸之物質。
二、足以影響下水道之水流或影響處理設備運轉之廢棄物質,如鋸屑、金屬、玻璃、羽毛、破布、塑膠製品、木材、紙製品及製程廢料等。
三、放射性物質或有毒物質。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園區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水質基準,其水質項目及限值如附表。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