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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體生物資料庫審查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之審查(以下稱許可審查)。
二、設置許可效期展延之審查(以下稱展延審查)。
三、設置許可記載事項變更之審查(以下稱變更審查)。
四、人體生物資料庫一部或全部移轉之審查(以下稱移轉審查)。
前條各款收費數額如下:
一、許可審查:機構之所有生物檢體於同一地址保存者,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十五萬元;機構之生物檢體採分開保存於不同地址者,每增加一保存地址,加收新臺幣八萬元。
二、展延審查:機構之所有生物檢體於同一地址保存者,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九萬元;機構之生物檢體採分開保存於不同地址者,每增加一保存地址,加收新臺幣五萬元。
三、變更審查:人體生物資料庫機構名稱、生物醫學主管或資訊主管或代表人、負責人之變更,每項收取新臺幣五千元;生物檢體保存地點異動致地址變更者,收取新臺幣八萬元。
四、移轉審查:人體生物資料庫全部移轉者,向轉出與轉入機構各收取新臺幣七萬五千元;部分移轉者,每移轉一生物檢體保存地址,向轉出與轉入機構各收取新臺幣四萬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