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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革命忠烈祠入祀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國民革命陣亡殉職殉難軍民祠祀,依本辦法行之。
國民革命忠烈祠為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專祠。
國民革命忠烈祠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國民革命忠烈祠入祠之革命烈士,始自國民革命第一次起義。
國民革命陣亡殉職殉難之忠烈軍民,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入祀國民革命
忠烈祠:
一、領導國民革命,創建民國,有特殊勳績者。
二、民國元年以前,參加國民革命各次起義者。
三、民國元年以後,參加討袁、護法等役者。
四、參加東征、北伐、抗戰及其他衛國戰役,建有功績者。
國民革命烈士入祀牌位規定如下:
一、有特殊功勳者及國軍將官每烈士建立牌位。
二、建有優異功績之烈士及國軍校尉級軍官,得分批書寫,每牌四排每排
二十五人。
三、建有功績之烈士及國軍士官士兵,得印製名冊祠祀。
四、國軍校尉級軍官士官士兵勳績特著,經明令褒揚者,均得建立牌位。
文職公務員入祀牌位比照前項國軍軍官、士官官等辦理。
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之烈士,由國防部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核定之。
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之烈士,得按革命階段,分別編列奉祀。
凡經核定入祀首都、直轄市、縣 (市) 忠烈祠之烈士,符合本辦法規定者
,由內政部轉知國防部辦理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
國民革命忠烈祠由國防部派遣禮兵駐祠,執行禮兵勤務。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而合於忠烈祠祀辦法之規定者,得依該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作業程序由國防部另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