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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全民國防教育傑出貢獻獎勵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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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全民國防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於實施全民國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
第 3 條
傑出貢獻獎勵基準如下:
一、推動全民國防教育相關事宜,績效卓著或具有重大具體貢獻。
二、對全民國防教育之內涵、實務之研究、發展、策劃、宣導、推行或提供興革意見,成效卓著或具有重大具體貢獻。
三、其他推動全民國防教育工作,具有重大功績或特殊貢獻。
第 4 條
國防部每年於全民國防教育日前一週,統籌辦理獎勵一次。
全民國防教育傑出貢獻獎之辦理,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符合條件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之具體事蹟表及有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五月底前報送國防部審查。
第 5 條
獎勵頒給之方式如下:
一、獎狀。
二、獎牌。
三、其他獎勵方式。
前項獎勵之頒給,經國防部審查通過,報請國防部長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發之。
第一項所需經費,由國防部編列。
第 6 條
本辦法自全民國防教育法施行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