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申請減領保險給付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給付,包括本法第二十九條之老年年金給付、第三十三條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及第四十條之遺屬年金給付。
第 3 條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申請減領保險給付,應於減領始期之當月前填具國民年金保險減領給付申請書向保險人提出申請。
第 4 條
申請減領保險給付一年以一次為限,減領期間至少一年;每月減領金額應相同。
第 5 條
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申請減領期間,應自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扣除申請之減領金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申請後不得請求補發減領之金額。
第 6 條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申請減領保險給付後,不得任意請求撤銷或變更減領金額。但領取之保險給付金額或社會福利津貼領取條件變動,致其有無須減領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7 條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應停止扣除其減領金額:
一、申請減領期間屆滿。
二、改請領其他年金給付。
第 8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