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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員額申請案件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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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員額申請案件,每件資格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員額核配審查費新臺幣五千元。
第 3 條
申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員額者,應併同繳納資格審查費及員額核配審查費;其繳納之資格審查費,一律不退費。
前項申請案件經主管機關審查不符資格者,其繳納之員額核配審查費無息退還。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