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離島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為加速離島建設,特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設置離島建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第二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中央政府分十年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入。
二、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
三、基金孳息。
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
五、觀光博弈業特許費。
六、其他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離島開發建設計畫之補助、貸款及投資項目。
二、為辦理離島建設之需要,需修訂縣(市)綜合發展計畫,或訂定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所需經費之補助。
三、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所需之經費。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一款用途,應以納入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之項目為優先。
第 6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8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擔任;副召集人及其餘委員,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就相關機關代表及有關人員聘兼之。
第 9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三人至五人,組員若干人,均就現職人員派兼之。
第 10 條
本會原則每三個月至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11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 12 條
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13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4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5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 16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