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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全文 9  條,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十條規定訂定之。
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與北區事務大隊、中區事務大隊、南區事務大隊、國境事務大隊所屬單位人員及其他經移民署指定之人員,應依本辦法穿著制服。
移民署制服分為常服及勤務工作服。
常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受理入出國(境)及移民申請案件。
二、執行入出國(境)查驗勤務。
三、實施面談勤務。
四、參加我國或友邦重要慶典、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正式訪問及參加其他重要典禮。
五、其他經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勤務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執行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舉發、逮捕、戒護、移送、強制出國(境)及驅逐出國等勤務。
二、執行值班及收容管理勤務。
三、登船執行入出國(境)查驗勤務。
四、其他經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前二條應穿著制服時機,得因任務需要,不穿著制服。
行政人員遇有前二條所定制服穿著時機,由相關單位視業務情況提供制服;參加會議時,得僅提供勤務工作服之勤務背心。
本條文有附件 第 7 條
制服之制式說明、製發及使用年限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本條文有附件 第 8 條
制服換季時間,如附件三。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