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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64 年台上字第 2613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64 年台上字第 2613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28 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貪污治罪條例
(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10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產,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