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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0 年台上字第 1690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