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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8 年上字第 38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