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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28 年上字第 2975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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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28 年上字第 2975 號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169 條
審判長預料證人、鑑定人或共同被告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經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得於其陳述時,命被告退庭。但陳述完畢後,應再命被告入庭,告以陳述之要旨,並予詰問或對質之機會。
第 184 條
證人有數人者,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非經許可,不得在場。
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證人與他證人或被告對質,亦得依被告之聲請,命與證人對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