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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25 年上字第 1491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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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25 年上字第 1491 號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370 條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