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8 年渝上字第 1881 號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 EN
民法物權編所定之物權,在施行前發生者,其效力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物權編之規定。
修正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九條關於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對保證人行使權利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已成立保證之情形,亦適用之。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定有期限之典權,依舊法規得回贖者,仍適用舊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