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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9 年台抗字第 584 號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 EN
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應合併其執行程序,並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
參與分配之債權人,除依法優先受償者外,應按其債權額數平均分配。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前項書狀,應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